劳务派遣者的培训协议和谁签订?

更新时间:2015-07-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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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务派遣者面对这两个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通常用工单位在录用劳务派遣者的时候都会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便于劳动者更好的适应工作,可是用工单位不能跟劳务派遣者签订培训协议,这是为何?找法网小编告诉你答案。

  一、 典型案例

  被诉人彭某2005年7月6日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该跨国企业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跨国企业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

  9月6日,该跨国企业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该跨国企业,彭某与该跨国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该跨国企业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劳务派遣

  三、案例点评

  涉及的是劳务派遣中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这也是让许多HR很头疼的问题。与签订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还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呢?由于这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导致培训协议如何签订成为劳务派遣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机构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单位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本案的最终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为了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故而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理所应当的,这里培训的正常需求与服务期的无权约定之间的矛盾是急需化解的。

  比如上文中的案例,该跨国企业公司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跨国企业公司申请仲裁,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这是由于该跨国企业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故无权与派遣员工约定服务期。

  如果案例中,该跨国企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彭某(派遣员工)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协议的当事人该跨国企业公司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约定合同条款,却给合同的第三人--彭某设定了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彭某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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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签完劳动合同后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如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 工作地点; 3.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 工资数额和支付方式,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5.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7.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伤、生育或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 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 9. 经济补偿等费用; 10. 劳务派遣协议的有效期限; 11.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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