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假病假两周”假条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19-04-2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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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因一张写有假病假两周字样的请假条,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者谢女士状告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11月,谢女士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经过续签至2008年4月19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一张写有“假病假两周”字样的请假条,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者谢女士状告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0年11月,谢女士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经过续签至2008年4月19日。2008年2月21日,谢女士向该公司递交休假申请表,休假原因一栏载明“假病假两周”,后有单位主管人员签章确认,谢女士同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但该证明关于医嘱需病休部分系谢女士自行添加。2008年3月28日谢女士再次向公司递交病假申请表,申请休病假2天,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该证明系该院个别人员经谢女士要求而违规出具,内容并不属实。

      庭审中,谢女士认为2008年2月21日的休假申请表中载明的“假病假两周”,其中第一个“假”为形容词,说明申请时就已明示单位所请病假是虚构的,单位主管是在明知为假的病假的情况下签字批准的。而公司则认为“假病假两周”第一个“假”是动词,意为请求假借病假两周而不是明示为假的病假。

      另查,该公司经单位工会公示同意实施的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给予甲类过失处分,得到甲类过失处分,该公司可与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19日该公司以谢女士使用虚假假条,累计旷工16天给予甲类过失处分为由,向谢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庭审中,谢女士对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9日解除不持异议。谢女士后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谢女士使用变造、虚假的医院证明休病假16天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谢女士主张其第一次申请病假时提交的“假病假两周”的病假申请书已主动向单位说明所请病假为虚构,而单位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批准确认的。假设谢女士主张属实,则其自无需再行提交变造的医院证明,可见谢女士的上述主张明显缺失诚信,有悖于通常情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谢女士利用变造、虚假的诊断证明,虚构事实病休16天,确属旷工行为。根据该公司员工守则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审理之依据。谢女士累计旷工16天,公司与谢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因谢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谢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谢女士对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9日解除不持异议,故对其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11月19日基本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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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劳务纠纷处理如下: 1、协商,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当事人要求上级机关、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进行调解; 3、仲裁,当事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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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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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是动了阳台处的侧朵吗,房子什么时候竣工的
你好,涉及金额多少可以起诉或者非诉操作
你好,你是咨询民事还是刑事
邓立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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