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法院支持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请求。对于劳动争议,如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则主张败诉方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笔者了解,除了深圳特区支持员工部分律师费请求以外,其他地方案件中,除非有合同约定,否则不支持劳动争议中胜诉方律师费的请求。
1、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2、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4、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同等对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时效一样、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等方面权利是同等的,承担的义务也是同等的。
1、《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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