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9-04-17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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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字号】总工发[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06.11【实施日期】2007.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全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法规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总工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06.11 【实施日期】2007.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工发〔2007〕23号 2007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进-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在总体保持健康稳定的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各级工会要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与途径,振奋精神,知难而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苗头化解争议隐患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载体,形成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环境氛围,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置。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依法建立的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需要。各地工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六)针对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减少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等问题,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七)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组织形式。各地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八)各地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改变目前部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无人办事的状况。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对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在岗调解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在三年内普遍轮训一遍,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九)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工会要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调解人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十)各级工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要推广建立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会首席调解员制度,采取由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开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十一)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要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加强协调,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题。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广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法院委托工会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等成功经验。

      (十二)各级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证办公经费。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月、组建年等活动,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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