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更新时间: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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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是:1、自愿、平等、协商;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委会的职责是:1、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
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是:1、自愿、平等、协商;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委会的职责是:1、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事前双方协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调解步骤: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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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流程
劳动仲裁的组织形式:
1.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3.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
1.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载明职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应在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说明理由。
3. 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未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4. 仲裁庭应在开庭四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缺席裁决。
5.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6.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需如实记录。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