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9-04-1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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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鲁劳发[1998]147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⒈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
鲁劳发[1998]147号
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⒈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⒉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⒊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⒋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且起诉期限届满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书即生效。
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死亡的,有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因继承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性收入等的决定,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参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公正处理。
⒏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集体合同)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据《劳动法》处理。《劳动法》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这些用人单位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⒑仲裁委员会对于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决的执行。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
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民事、经济纠纷等原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民事或经济纠纷部分,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有关部门申诉,在此期间仲裁时效中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束后,仲裁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束后,仲裁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⒓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作了处理、处分决定的同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承担的,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后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在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申诉要求职工赔偿的,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职工赔偿的同时,明确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决定后再提出赔偿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⒔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要求交费,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效内到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者同意交费,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到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返还因调动而缴纳的费用,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⒕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经教育(指对职工违纪后的有针对性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后方可辞退,但职工犯有按行业特点严格禁止的违纪行为,企业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辞退。
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同意回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至继续履行前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不愿回原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本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又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劳动者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至继续履行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者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⒗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拒不缴纳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被诉人败诉,由申诉人垫付仲裁费的,由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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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上的案件写成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确认不是劳动争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感觉单位也不行,走人换个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的案件自诉案件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