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
||||||
姓 名 |
|
单位名称 |
|
||||
性 别 |
男 |
民族 |
汉 |
单位性质 |
|
||
出生年月 |
|
工商执照注册号 |
|
||||
户口性质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工作单位 |
|
性 别 |
男 |
职务 |
总经理 |
||
地 址 |
|
地 址 |
|
||||
电 话 |
|
电 话 |
|
||||
邮 编 |
401344 |
邮 编 |
401344 |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36100元。[page]
其中经济补偿4800元(800元/月×6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2400元(800元/月×6个月×50%);加班费15320元(26.6元/天×288天×200%);法定节日加班费4788元(26.6元/天×60天×300%);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元/月×11个月=8800元,以上共计36100元。
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page]
申请人于2003年8月到2009年5月一直在其改制后的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材料验收和保安工作,今年5月被公司辞退。在被公司辞退前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签。且被辞退后,被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致使申请人==遭受严重损失。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800元(800元/月×6个月)。申请人从2003年8月至2009年5月,在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年限为6年。
2、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另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400元(800元/月×6个月×50%)。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一直未安排休息日,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休息权。按每周休息1天计算,申请人少休息288天。被申请人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5320元(26.6元/天×288天×200%)。
4、按每年10天法定节日计算,法定节日加班费4788元(26.6元/天×60天×300%)。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元/月×11个月=8800元。
以上共计36100元。
以上有被申请人出据的考勤证、证人===为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page]
申请人: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法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