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10-14 15:41:59
问题描述:
事实理由:
我在2010年3月前后到永嘉公司去应聘电工岗位工作,2010年4月16日上午接到通知,让我去面试,之后被告知,因为2010年4月15日嘉隆酒店配电室变压器开始投入使用,需要有人值班,我有高压操作证,通过面试,符合条件,当时我被安排在配电室作高压值班电工,从2010年4月16日起就算开始上班了,到2011年3月28日,公司与我签劳动合同,合同是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而自2010年4月16日我进入永嘉公司工作至2011年3月这期间,公司未给我以任何解释,也未给我补办这段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1年9月,我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我在永嘉公司自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工作了1年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的月平均工资应是1400元,因此,我要求给予2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共计5600元。原因如下,2011年6月底7月初期间,我曾被公司莫名辞退,当我拿着被辞退的单子去找魏彩娥总经理签字的时候,当她听到我说,要求按劳动法办理,单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我辞退,我要求给我以补偿的时候,她说她不辞退我了,将我调离原岗位,由原来的高压值班电工调整为去做水电维修电工,按照她当时的说法,工资作相应调整,由原来的1400元调整为1500元,这本来在7月就是应当执行的事情,而且我也一直在反映此事,但是经过了8月到了9月,3个月过去了,始终没见兑现,说明,当时的不辞退,是个拖词,是为了逃避当时我要求的补偿,是为了等待我的主动辞职,现在,我主动提出辞职,但是,我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解决此事,给予我2010年5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个月,共计14700元,以及为我办理并补缴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维护和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委依法支持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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