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9-03-17 1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之中,没有审核意见...

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之中,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其他化学品经营单位,若其原有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未变,可由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评价,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审核。

  二、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贵州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需要符合要求进行查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重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你好,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次消防审查设计合格意见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火灾报警及各系统现场检验合格报告书。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修材料:顶、地、隔墙材料送消防建筑材料试验中心做形式检验并获取合格意见书) 。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律师解答动态
相关文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