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之规定,劳动者下岗期间,应当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与生活补助费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生活费是以能够维持下岗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补助费则可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维持基本生活标准;生活费遵循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生活补助费由支付单位自行确定。但在实践中,也有些人把下岗职工生活费称作生活补助费的不规范叫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动仲裁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的法律知识,由于国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因此劳动仲裁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并没有国家统一,只能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