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我已收到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文书,是否可提出管辖异议?
更新时间:2009-06-27 09:51:34
问题描述:
我是单位负责人,有一员工2008年6月入职,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自2009年4月开始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直至此人5月31日离职,共缴纳两个月。其在职期间,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做六休一,班次为早班,日班,中班。分别为7:00-15:00,8:00-16:00,16:00-21:00。
现在此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1、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本单位为其补缴一年外来人员综合险并补偿其12个月工资;2、补发其加班工资。
我已收到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文书,《应诉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请问:1、答辩期具体是多长时间?2、我方需提供哪此材料和证据对我方有利?3、此人提出的部分主张的依据是与事实不符的,比如其恶意延长下班打卡下班时间,我方如何证明其这种恶意行为?4、本单位总公司在杭州,是否可提出管辖异议?对我方是否有利?5、答辩书如何起草?
以上若干敬请律师们予以关注。作为单位代表人,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请您答疑解惑,盼回复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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