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用工方必须了解哪些事

更新时间:2015-02-13 15: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资关系的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那么,和谐劳动关系究竟如何去构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依法用工和维权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联系到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结合具...

  劳资关系的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那么,和谐劳动关系究竟如何去构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依法用工和维权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联系到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用工应依法违法须担责

  辛某于2013年7月5日进入一建筑公司银川分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辛某试用期为两个月,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 24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000元,每月休息两天。后辛某多次要求公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办理。辛某无奈提出辞职,并于2014年6月2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辛某的全部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辛某2013年7月5日入职,该建筑公司到2013年8月5日仍未与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要从辛某工作的第二个月(8月5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该公司也没有为辛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辛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见,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维权须理性过激酿苦果

  熊某于2011年4月16日到西北某公司宁夏分公司从事营销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6日,公司与熊某商议决定调整熊某的工作岗位,熊某当即与公司管理层发生争执,并威胁谩骂其主管领导。当天下午,熊某以要求发放加班工资等为由,煽动并带领其所在部门员工罢工,直至1月13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对熊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4年1月18日,熊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1月6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了熊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熊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公司与其商议调整工作岗位等事宜,应采取积极沟通、友好协商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等正确方法处理,而不能采用鼓动下属员工停工停产的方法应对,熊某的做法显然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熊某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但却因一时冲动而自酿苦果。

  专家说法: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随意取舍、各行其是。

  用人者应依法依规用工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中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忽视甚至侵害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要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时,要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

  有些用人单位业务分流,下属部门有权自行招聘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备案,极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要及时掌握情况,履行法定义务,严格禁止下属部门随意用工。同时,应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加强对普通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思想引导,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文化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切勿“过度维权”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遵章守纪、理性维权。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同时因误读法律、滥用诉权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一些劳动者拒不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等。这种随意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仲裁和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保护,经常造成劳动者仲裁或诉讼后请求未得到支持,却因此失去工作的情况发生。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劳动者不能“过度维权”去寻求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我们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也提醒劳动者一定要透彻理解相关立法精神,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无谓的争议。

  另外,在利益诉求表达上,个别劳动者出现非理性行为。如有的以寻死、自残等方式相威胁;有的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形成小团体,以静坐、上访等方式给企业和政府施压;有的甚至以围堵政府机关、拦截道路车辆、煽动群众闹事等暴力方式发泄不满。在此,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也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请求调解;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须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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