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_全文
更新时间:2019-05-0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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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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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
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
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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