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引起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下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合并与分立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当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
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以外,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将某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第三方企业。
比如某些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客户出于保密和长期稳定的需要,需要企业将提供服务的员工直接转让给客户。常见的做法是企业之间签定转让协议,约定将劳动合同直接进行转让。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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