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给补偿?

更新时间:2016-01-0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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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又到年底了,不少人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来年是否在老东家那里继续干?如果不续劳动合同了,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单位终止合同一定要给补偿?

  职工华某于2012年3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标准为4600元∕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今年3月上旬公司书面通知华某,在不增加工资前提下可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华某在通知回单上提出需调薪至5600元∕月,低于此标准则不续签。3月31日公司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工作交接时,华某提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是因华某自己原因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华某通过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00元。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当前有部分职工认为,只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华某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在保持原工资待遇情况下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最终未能续订成功的原因是华某提出加薪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协商一致而终止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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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的规定解除或者,依照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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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不能随便查,但案处理中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你好,您说的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
你好,这是可以帮助你,民事纠纷可以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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