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四)

更新时间:2019-03-14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四部分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2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第四部分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2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6、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或自杀的。

    ? 28、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

    ? 答:“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

    间开始计算。

    2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答: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0、什么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答: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1、哪些情况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3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时应补正材料的时限?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33、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单位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当在什么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

    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作出认定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35、单位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36、哪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37、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结论如何,直接关系到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8、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page]

      生的争议?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当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工伤认定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认定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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