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19-04-2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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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
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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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列举了一些竞业禁止名单,在竞业协议中的法律范围是什么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协议约定办理。
我想请教关于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等。此外《公司法》第70条、第149条,《合伙用人单位》32条、99条等等的法律也做了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