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子连遭三次换岗拒绝执行 公司将其开除
更新时间:2014-08-2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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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渝中区的练女士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却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练女士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了。公司的做法让练女士想不通。一气之下,她将公...
渝中区的练女士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却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练女士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了。公司的做法让练女士想不通。一气之下,她将公司告上法院,为自己“讨说法”。
昨天,他们已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因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并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练女士24300元。
休完产假,三次遭换岗
练女士是渝中区人,在重庆某公司从事销售内勤工作,她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至2014年3月26日。
2012年2月,练女士开始休产假并于同月29日生下一女。同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告诉她,她的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了。
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再次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
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练女士的劳动关系。
哺乳期不得辞退女职工
无奈,练女士只好拿起法律武器来“讨说法”。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自己3.1万余元损失。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辩称,公司对练女士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练女士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其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练女士的哺乳期应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妇女在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了练女士同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单方解除练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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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享有的“特权”
钱昳心(市五中院民四庭法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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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回来公司要求调岗,可以拒绝吗
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的再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