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做满几年算长工

更新时间:2021-05-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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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我国劳动体系下的一些劳动者来说,有一些约定的俗语,比如“长工”、“短工”等等,甚至一些官方机构要出了一些引发社会舆论的事情也会以“临时工”来打擦边球,实际上临时工就是我们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长工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那么关于“劳动法规定做满几年算长工”,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整理出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一、

劳动法规定做满几年算长工

  法律上没有长期工的说法。试用期结束,单位继续留用的,就进入正式期,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做满几年算长工

二、

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长工可能在约定中指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签署,避免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带来的法律后果。上述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法规定做满几年算长工”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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