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如何索赔

更新时间:2019-03-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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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李先生在2005年3月30日被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高速公路S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招收为工人,安排在大桥工地木工组工作,具体工种是撤装内外钢模板,系高空作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本人也不签名。2008年3月22日李先生在劳动中受伤,2008年

  案情回放:李先生在2005年3月30日被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高速公路S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招收为工人,安排在大桥工地木工组工作,具体工种是撤装内外钢模板,系高空作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本人也不签名。2008年3月22日李先生在劳动中受伤,2008年5月15日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8月15日经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等级为六级伤残。现李先生向施工项目部协商赔偿,但遭拒绝。

  请问:李先生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如何确定?李先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吗?

  解答:本案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责任纠纷案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李先生在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用工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且双方当事人在工资上存在争议,双方都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表证明李先生的工资,李先生的本人工资标准如何计算,成为双方计算赔偿标准的一个争议焦点。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李先生所在单位与员工有签订集体合同,据此,李先生工资标准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工资。

  李先生是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因工受伤致六级伤残,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双方已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先生可以可得到的赔偿,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但由于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为李先生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李先生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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