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
更新时间:2019-04-02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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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示:实行范围提高后的津贴标准支付办法管理规定(一)实行范围全省二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二)提高后的津贴标准甲等每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二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甲等每人每天1.60元;乙等每人每天1.20元;丙等每人每天1.00元;丁等每人每天0.80元。
(三)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生产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擅自实行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如果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按上述规定支付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
3.甲、乙、丙、丁四种津贴为高限标准。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各种岗位津贴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的最高限额。执行的人数按实际实行的人数计算,其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艰苦岗位津贴总额。
4.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影响企业利润额的,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二轻厅《关于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5月8日鲁劳发[199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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