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因工作原因伤亡能否算工伤

更新时间:2014-12-27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60岁,本该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可在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中,年逾六旬的超龄打工者并不鲜见。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很难进行维权...

  60岁,本该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可在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中,年逾六旬的超龄打工者并不鲜见。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很难进行维权和求偿。不过,媒体近日了解到,经过五年多的艰难维权,66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XX获得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双份赔偿”。

  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王X律师对媒体表示,此案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双赔”第一案,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而刘XX的维权经历,也见证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刘XX告诉媒体,他是1948年2月生人,于2005年12月入职北京某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物业),主要负责首钢地质勘查院的绿化保洁工作,月薪为9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当时也不懂法,没和单位签合同,也没上社保。”

  2009年8月,刘XX在上班期间去市场买保洁工具,在回勘查院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三根肋骨骨折。事发时,他已经61岁,属于超龄工人。而随后的维权和求偿问题,正好遇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两大难题:一是超龄工人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二是超龄工人的工伤赔偿问题。

  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

  不过,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刘XX的援助律师王X认为,本案中,刘XX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因此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双方争议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刘XX与某某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媒体注意到,尽管本案中,仲裁机构认定刘XX与某某园物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则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认为,鉴于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用工形态的客观存在,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均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导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关系处理,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算工伤?

  超龄工人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但有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农民即使到了60岁,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一味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国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最终将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被废止。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能否获“双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到本案中,刘XX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某园物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刘XX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某某园物业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XX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XX已经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XX工伤保险待遇。

  刘XX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XX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某园物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另外,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但是医疗费不应双重赔偿。

  但某某园物业对判决表示不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认为,刘XX属于超龄工人,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因此不同意向刘X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就在某某园物业申请再审期间,2014年5月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其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园物业的再审申请。

  王X律师指出,此案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双赔”第一案,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王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 是一段时期内处理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问题的主要处理方式。随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后,各地方行政、司法部门也在实践中相继认可对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也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值得肯定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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