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
更新时间:2019-03-26 02: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办理机构】: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3、《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
【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
3、《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
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5、《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材料明细】:参保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表》。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表》。
2、省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补足差额
3、省工伤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核实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参保单位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给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后,于30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人员;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免费 【受理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6号附6号(光大银行5楼) 【办公时间】: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申诉途径】:1、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综合科
2、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
3、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企业该如何补差额?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br />
伤残津贴标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我要领生育津贴,是否在医院做了生育津贴审批
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