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2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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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焦某等6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员工(农民工)。被诉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校长。案情申诉人因职业中专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于1997年8月向某市仲裁委申诉,要求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焦某等6人分

    申诉人:焦某等6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员工(农民工)。

    被诉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校长。

    案情申诉人因职业中专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于1997年8月向某市仲裁委申诉,要求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焦某等6人分别于1984年至1992年期间,由被诉人聘为后勤工作人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1995年2月至1997年2月)。在校工龄长的为14年,短的也有5年。1997年7月,被诉方实行食堂招标承包,申诉人未中标而落聘。被诉人既未提前通知申诉人,也未征求他们的意见,以食堂向社会招标承包为由,宣布解雇他们。被诉人以申诉人工龄为11年以上的每年按85元,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计发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于1997年8月向仲裁委申诉后,被诉人又于1997年9月下发了《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决定每工作满1年按240元的标准发给申诉人补助费。

    分析意见被诉人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校师生员工的伙食,改进后勤工作,于1997年7月实行食堂招标承包,选聘了其他人,而申诉人落选,随即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合理的。被诉人对聘用1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按85元,聘用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金,没有全面贯彻国务院87号令。1997年9月被诉方发出《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符合国务院87号令。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维持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

    2.根据申诉人在校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24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金,扣除原已由被诉人发放给申诉人的补助金。

    3.仲裁费500元,由申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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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有经济补偿金吗?具体能拿到多少的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包括哪些项目,具体要看工资都包括哪些。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和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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