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提前通知对方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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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
发布部门: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办力字[199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
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应终止执行。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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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