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发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0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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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被诉人:某养鸡总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各付100。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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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请问一下: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要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补偿情形之一,比如拖欠工资、不购买社保等等,则应当补偿;而如果不存在法定补偿情形,那就没有补偿。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应当补偿;如未经协商一致且劳动者不存在违法情形而强行解除,则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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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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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试穿一只鞋为由拒绝退款不太合理,毕竟只试了一只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先和商家好好沟通,表明自己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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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兄交15年社保买断后得精神病,可先看看社保里医保能否报销治疗费用。若生活困难,可申请社会救助。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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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确认转账的性质,如是否自愿赠与的性质,这种情况一般不可撤销追回;如是借款性质可以要求返还;如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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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小自己要回也是可以的。先尝试和对方友好沟通,说明情况让其归还。要是沟通没用,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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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他让你等就贷吧,你不要被骗了,贷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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