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更新时间:2019-04-0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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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示: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
内容提示: 规范国有企业的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
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
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
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2001年前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经劳动部门审查实施的企业工资协议,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9号令)规定进行整改规范,补充完善工资协议缺少的协商条款。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务社[2001]6号文规定时间审查备案和上报检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同时附财务决算表、劳动统计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有试点企业要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2.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应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制度。 3.对已列入省属试点,但未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及没有上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程序的7户(见名单)企业暂停试点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改按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决定工资总额方式。 河北国际商贸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河北省粮食设计院 河北省圣会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工艺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华瑞进出口公司 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切实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工资协议条款及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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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集体合同有何区别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后调到集体企业工作,档案保留,退休时,说我在集体企业涨过工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583.7元;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622.5元。
关于集体土地征用未与集体人协商和通告违反了什么规定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