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万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万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的各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事宜。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分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 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 标 投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底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page]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款、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以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被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 允许提供的被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以单价金额结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单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宜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但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四十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四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办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四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分、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哦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第四十七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page]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照顺序排列中标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忧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次类推。 2、采取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优劣顺利排列。 3、采取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组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不敏批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中标 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次类推。 第五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及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 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并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避开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page]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想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市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低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六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编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标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起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政府采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关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的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单位、个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七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缺确定。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1年5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标暂行办法》(万财政采[2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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