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信托法的观念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共同实体法。
第二,从强行法规则到任意法规则的转变。
第三,促进民事信托的发展。
新信托法考虑了对新的信托类型的社会需求,认可了旧信托法没有承认的不少信托类型,具体如下:
1、事业信托
2、限定责任信托
3、目的信托
4、受益人证券发行信托
其他的修改还有: (一)设置了信托合并和分立的制度。新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合并和分立的手续,并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做出调整(149条—162条)。(二)限制委托人的权利(145条1项)。(三)明确了受益权的性质为债权,并确定了信托债权优先于受益债权的规则(101条)。(四)规定了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辨别不能的时候的一些规则(18条、19条)。(五)明文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25条1项)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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