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受托人辞任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8-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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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托人有公益信托人之分,那么公益信托人是如何进行要求其辞任的条件的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达到要求的呢?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关于私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本法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即必须要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同意。因为受托人是委托人选任的,所以受托人辞任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同时,受托人进行信托活动,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也是信托当事人,因此,受托人的辞任也应当经受益人同意。本条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规定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比私益信托的规定要严格。
这是因为,虽然公益信托是委托人设立的,但是本法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即委托人选任的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与此相对应,本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同时,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托人的辞任由受益人同意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本条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没有规定要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受托人在信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托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来实现的,受托人是否能够胜任,直接关系到信托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利益。为此,本法对受托人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关于受托人资格,本法规定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本法在关于受托人资格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这是对公益信托的特别规定。
目的是从公益信托受托人选任这一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于同样考虑,如果受托人随意辞任,不利于信托的正常运转,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而且从对公益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讲,本法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那么在公益信托受托人辞任这一环节,也应当有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介入。因此,本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以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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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您好,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遗嘱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他死亡后,遗产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因此,当委托人一旦成立遗嘱信托以后,纵使本人已身故,仍有受托人继续帮他执行遗嘱信托的条款,其效果就像委托人还活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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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定义是什么
您好!关于信托财产的定义是什么的问题,财产信托是信托企业受信托人的委托,将财产转让或出售给其指定或不指定单位的一种信托业务。信托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厂房、仓库和其他物资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企业在财产信托活动中的主要作用是沟通购销、融通资金和监督按期交付价款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