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公益信托运作路径详解:双受益人最优模式

更新时间:2014-10-24 2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益信托作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信托业务之一,是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专门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定,但未出台相关操作细则,2008年汶川地震...

  公益信托作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信托业务之一,是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专门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定,但未出台相关操作细则,2008年汶川地震后,银监会在第一时间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但是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审批问题,以及对于公益信托的认定、税收、财务等方面仍缺乏制度安排,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了很大困难,此外,已经开展的几单公益信托从模式上看与其他捐赠方式差异性不大,这也是当前阻碍公益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公益信托发展遇到的问题

  首先,与其他捐赠方式没有显著区别。

  对于捐赠人而言,加入公益信托与传统捐赠方式相比没有显著优势,且不能直接开具可抵税的捐赠凭证。尽管公益信托相对其他捐赠方式而言在节约运营成本、管理运作透明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对于捐赠人而言,这些优势并不显得那么直接,公益信托不能直接对捐赠人开具可抵税的捐赠发票的劣势反而显得更加无奈。

  其次,公益信托设立审批难。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对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所指,我们通常理解的是民政部门,但实践中民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审批。2013年在雅安地震后,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各家信托公司进行了捐款,但依然面临没有民政部门批准而无法设立公益信托的尴尬局面。

  再次,现行规定对公益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限制过于严格,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优势难以施展。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在此规定下,公益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非常小,难以实现增值收益,公益支出造成本金迅速消耗,必须依靠源源不断的捐赠维持公益支出的持续性,信托公司作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优势没有得以体现。

  以互联网思维设计新型公益信托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其说是一场技术革命,不如说是一场服务创新。在互联网思维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在进行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不仅仅关注产品本身,而且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我们在思考未来公益信托发展模式的时候,不妨借用互联网思维,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突出与其他捐赠模式的差异性、强调与客户的互动性来进行思考。

  根据当前《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需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而实践中信托公司获取相关批准的难度非常之大。很多时候让大家本想为社会做点好事儿的热情被泼上一盆凉水,很多经历过的信托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做点好事儿怎么就这么难!”无奈之下,信托公司开始尝试抛开公益信托的帽子,通过开展以公益为目的信托的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百瑞信托在2013年推出了面向脑瘫儿童救助的“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

  在《信托法》修订之前,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参与公益事业,除公益信托外,监管部门应对信托公司开展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给予更大支持,从而使信托行业的社会价值得到更多体现。

  在当前的信托法规下,我们这里说的“新型公益信托”并不符合公益信托的规定,准确的说应该叫做“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本质,并且符合未来公益事业发展方向,因此,在此以“新型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探讨,其典型特征包括以下两点:

  1、不损失本金,信托财产投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

  模式一:委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公益信托后,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及标准进行组合投资运用,委托人作为受益人,只享有信托本金,投资收益用于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公益目的。也可以看做是双受益人模式,即委托人享有信托本金的受益权,但受助的不特定群体享有信托收益的受益权。

  模式二:在模式一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委托人享有较低的基础收益,超额收益用于公益目的,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

  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即便没有新资金的加入,依靠原有的信托本金就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2、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授予委托人用脚投票的权利

  模式一:信托计划采用开放式设计,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违反约定义务,损害受益人利益或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害时,委托人可以选择赎回信托本金,即为委托人设置“用脚投票”的权利,同时,也增强了外部监督。

  模式二:按照委托人意愿灵活设计加入期限,即在信托文件中设定公益信托的期限,在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后公益信托终止,委托人取回信托本金。

  3、以客户活动的方式使客户充分参与公益项目

  各家信托公司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客户活动,可以考虑客户活动与公益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既实现了维系客户的目的,又提升了客户在公益项目中的参与性,并引导客户进一步了解公益资金的使用,从而增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认购新型公益信托与传统的捐赠方式相比便有了明显的优势,其中新型公益信托,本金并未减少,但每年能捐赠10%左右的投资收益,另根据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的权限较大,且信息披露机制较为完善,可通过受益人大会行使权力,运营成本极低,除此之外,采取开放式运作,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不满意时可以赎回本金,而只要信托本金保持稳定,就能实现公益支出的持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公益事业产业链主要包括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两个大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作为专门的慈善组织,在捐赠资金的使用即对接具体受助项目或受助群体方面具有优势,而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从制度层面还是从专业管理能力层面都有着特有的优势。

  从公益事业长久健康发展的角度,最为理想化的状态是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使善款实现保值增值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用,而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使每一分善款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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