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更新时间:2013-01-10 16: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用通俗的话去理解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
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用通俗的话去理解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  1、公益信托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4、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5、公益信托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公益信托的内容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的种类  1、公众信托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公益信托的判定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九条规定:“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1.信托目的必须属于公益目的  2.信托的设立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3.信托利益必须具有绝对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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