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否需要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1-03-0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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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拟财产属于知识财产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东西?以往我们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时候,通常用一个字无或者无形来终止我们的思考。事实上,技术的进步以及由这个事物引起的财产关系变化,不得不让我们进

  虚拟财产属于知识财产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

  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东西?以往我们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时候,通常用一个字“无”或者“无形”来终止我们的思考。事实上,技术的进步以及由这个事物引起的财产关系变化,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所谓的“虚拟”到底是什么东西。

  虚拟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虚”就是无,“拟”就是有。所以虚拟不是无,是在无的基础上的有。是从无到有一种创造行为,也就是生成知识的过程。知识的生成过程就是从无到有,从主观到客观。虚拟就是虚构,构就是有了。用什么构、什么拟?就是符号、语言。我认为,所谓“虚拟”财产,它的对象符合知识的构成要素,应该属于广义的知识范畴,知识是人类对它认识的一种描述。“虚拟”是靠物质实体能够表达的实在,它本身不是物质的,但是它通过物质可以描述、表达的。

  “虚拟财产”属于知识财产。财产的价值来源,即质的规定性——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财产价值的量的规定性——时间。所以,价值具有同质性,是人类劳动的凝结。知识财产的价格由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之间、以及创造成果之间的异质性决定,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不具有价值的属性,创造成果不是劳动成果。创造成果没有价值,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价格,价格量取决于供求关系。“虚拟物”是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故这一原理适用于“虚拟财产”。我认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适用知识产权法律。

  虚拟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

  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

  随着网络事业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经从虚拟世界走进了现实世界,但它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冲击令人不安。法律应该如何应对虚拟财产,应否允许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自由兑换,应否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从理论上做出回答。

  何为虚拟财产,有些不同的说法,但归结起来,可以做出如下的界定:所谓虚拟财产,是指游戏商在网络游戏中编制并提供给游戏玩家的能够为游戏角色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名为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日用品等电子数据。

  近年来,随着盗窃虚拟财产事件的不断增多,保护虚拟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罪。但我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它本是虚拟世界的产物,就应待在虚拟世界,不能让它走到现实世界中来。我的理由是:一是虚拟财产没有财产的属性,不应受到保护;二是虚拟财产没有价值,不应受到保护;三是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四是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五是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严重违法;六是虚拟财产是游戏商赚取高额利润的一个圈套;七是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虚拟财产应用刑法加以规制

  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总数为1.23亿,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而这些网民中有1/3是网络游戏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虚拟财产”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尽管网络游戏只是在人们面前编织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导致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在台湾地区著名的“天堂盗宝案”之后,香港及大陆的法院也纷纷接到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的报案。一时间,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同时,伴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盗号现象也开始普遍出现。据不完全调查,醉心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有超过70%的人遭遇过盗号者的侵害,而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出现了盗号者。有些地方亦已出现“盗号”的产业链,最终实现他们的经济收益。这种现象不仅危及日益壮大的网络游戏产业,更是直接损害到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乃至“精神权益”。以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40级,花费的上网费用和游戏点卡费用共约7000多元,这还不包括占用的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情感”的隐形投入。而一旦游戏账号被盗,玩家倾注的大量财力、时间也就“烟消云散”。因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中有些甚至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很有刑法规制的必要。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比较而言,日本、韩国、瑞士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不外乎采取立法、司法两种路径予以刑法规制。就立法而言,即是明确虚拟财产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与传统意义的“财产”无异,从而将之纳入传统财产罪的对象范畴;不过,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顺应社会的发展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数据罪。就司法而言,则是通过判例、解释等方式,对相关行为以财产罪处理。我认为,可以借鉴上述域外经验,从立法、司法途径寻求规制措施。从立法方面来看,首先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规制;当现行法律对于相关行为存在立法虚漏时,则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密法网而将之纳入调整范畴。而从司法角度来说,则需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以刑法规制。

  目前,中国规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体是由刑法典和专门法规共同构成,但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等相关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现行立法对此便无所作为、束手无策。我认为,只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之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法律解释,使该现象能够为现行立法相关条款所包容,就可以在不触及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实现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有效规制;当然,若现行立法条文根本无法包容,则只能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寻求补救。[page]

  能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有效规制,关键在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可否将其纳入传统财产罪之对象范畴。对此,目前学界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其主要理由在于:(1)虚拟财产主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而且存在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实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3)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否定论者则认为虚拟财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虚拟财产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对于沉湎于游戏的玩家而言,虚拟财产可以价值千金,但对于局外人来说,价值连城的虚拟财产可能不值一文;(2)虚拟财产是虚拟的,只能在特定游戏环境中存在,本身不具有价值;(3)虚拟财产的财富无法回收,当游戏服务器关闭时,玩家无法将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现实回收。

  我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可以对侵犯虚拟财产之犯罪行为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因为虚拟财产完全具备传统财产罪之所谓“财产”属性。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但对于什么样的财物能够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刑法学界争议颇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的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属于刑法意义上财产罪调整的财产,可以作为财产罪的对象。易言之,虚拟财产具有真实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真实财产论。故以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有明确规定之方式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该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罪并无差别,对其以财产罪定性并无明显的法律上的障碍,应当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相应的犯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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