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规定

更新时间:2010-09-15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及省农业厅、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及省农业厅、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行使、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单位是指本局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本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全面负责,部署、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条件。

  副局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局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分管执法单位按本规定的分工和执法责任目标履行职责。

  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分管副局长负责,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执法职责。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单位按本规定的分工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并依法对各执法单位进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审核局规范性文件;

  (二)拟办委托执法,组织综合执法,直接行使不宜由其他执法单位单独行使或尚未明确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权;

  (三)依法对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监督,提出执法建议,审核处罚案件,督办案件执行,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

  (四)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审核、管理农业执法人员,管理执法活动中由农业部门发放、使用的各种证照、文书及执法服装、标志;

  (六)其他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执法单位应履行《农业法》的规定要求,并按下列分工行使具体行政执法权:

  (一)种植业管理科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药管理职权;依照《种子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市种子站行使农作物种子管理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组织种子管理方面的重大执法行动;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职权;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肥料管理职权;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权,但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职权除外;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职权。[page]

  (二)市种子站受市农业局委托,依照《种子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作物种子管理职权。

  (三)市植物检疫站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植物检疫职权。

  (四)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兽药管理职权;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职权;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种畜禽管理职权。

  (五)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检疫站依照《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六)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权;依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民负担管理职权。

  (七)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受市农业局委托,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权。

  (八)科技教育科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业技术推广管理职权;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权。

  (九)乡镇企业办公室依照《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乡镇企业管理职权。

  (十)农业机械化办公室依照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行使农业机械管理职权。

  (十一)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受市农业局委托,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职权。

  (十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受市农业局委托,依照《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行使农业环境保护职权。农业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由该中心植保科负责。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应同时出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专业技能证件,原则上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装上岗,做到仪表端庄、礼貌待人、文明执法。[page]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

  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在本单位当众的地方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十条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局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的要求进行。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等准确、有效;

  (四)程序合法;

  (五)处理适当。

  调查后,适用一般程序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单位须将案件材料及处罚意见送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再报局主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和执法人员集中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最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执法单位以局名义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后,应将案件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由政策法规科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行动由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终结,由执法单位填写结案报告,报政策法规科备案。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要交由政策法规科归档。

  第十四条本局办理审批事项,推行窗口化服务,统一对外受理,分类审批。

  第十五条执法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证照、文书、服装、标志必须统一、规范,政策法规科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并负责统一申领、制作,发给执法单位、人员使用。

  第十六条各执法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局政策法规科汇报执法工作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执法单位须将上年度的行政案件进行统计,送政策法规科综合,由政策法规科报省农业厅和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等规定本局为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执行。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执法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

  本局为行政执法配合机关的,有关执法单位应主动配合主要责任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追究并承担责任。[page]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或勘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因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局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科会同人事科、纪检组负责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执法奖励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终,政策法规科应制定行政执法考核工作方案,并对各执法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和表彰奖励方案。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审批、许可、征收、检查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四)不作为的情况;

  (五)国家赔偿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page]

  (四)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国家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东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东农〔20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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