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以保护优先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5-01-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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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某起表示,《环境保护法》实际上起到了...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某起表示,《环境保护法》实际上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与部门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前者重在建立、设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后者则侧重制定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引进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并设定众多制度支撑。

  立法机关在修订过程中,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总则中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定了“六?五”环境日,首次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为贯彻生态文明的理念,并确保“保护优先”、“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落到实处,新《环境保护法》在分则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即环境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经济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性规定,有的规定具体明确,有的只作原则规定,留下很大空间。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陈某某透露,广东正在制订“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将用非常铁腕的执法手段,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就包括拆除未经环保审批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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