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个别地方广场舞噪声引发的扰民问题日益凸显。近日,某小区广场上,一群人正在音乐声中翩翩起舞,却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粪便泼了个满头满身。原来是楼上的住户不堪噪音的长期干扰,加上多次交涉无果,最终在前晚采取此举泄愤。
作为一项广受群众喜爱的健身运动,广场舞这几年从国内跳到国外,频频“跳”上头条。但针对音乐伴奏在居民区引起的噪声的抗议,也不绝于耳。但也面临着“非法占道”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对于广场舞的风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却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所以,被扰居民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去“报复”,然而,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噪声的扰民问题,也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此,对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由环保部门对噪声是否超标作出鉴定,也应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向环保鉴定部门提出,而不能让报案公民个人申请。
所以,在小编看来,对广场舞扰民的问题,行政机关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该管的要管,切忌出现不作为或难作为的行为,只有切身做好了,社会的生活秩序才会得以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