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 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page]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 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 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 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page]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109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北京工作的外地人(女),如何获得生育保障。(因只有北京市户口才能上生育保险,外地人没有)
也就是说由生育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公司报销是吗?如果是这样需要什么手续,证明之类吗
再加上生育期间的营养费。公司如果是扣除代发的3个月900元的工资还算合理,我该如何处理呀
如果用人单位扣发生育补贴等费用的,可以至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生育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产假是否享受绩效奖金
产假是否享受绩效奖金
妇女劳动社会权益
我和前夫离婚了,但现在我的前夫再婚了,再婚的女人也离婚了,我能把女儿带回来吗
起诉要回女儿的抚养权的需要以下条件:1、另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的。2、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3、另一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利于子女健康生
陪产假可以分开休吗
陪产假可以分开休吗
妇女劳动社会权益
给对方付款。另一半没有收到。我该怎么办?这不是诈骗罪。
被骗子诈骗之后,应当保留好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立即报案。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
流产假从什么时候算起
流产假从什么时候算起
妇女劳动社会权益
每年可结算利息,利率4.262,还是存款?有风险吗?
法律分析: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各不相同,例如:(1)活期存款的年利率是0.35%;(2)定期存款3个月:1.85%,2.05%,2.25%,2年2.85%;(
其他地方可以在义乌领结婚证吗?
异地一般能领结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满足登记结婚条件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