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的促进作用

更新时间:2012-12-27 0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增长,中国电子商务法规政策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增长,中国电子商务法规政策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特别要指出的是,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上交易各方取得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好处。与此同时,网上交易不规范,网民网上购物上当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网络交易方信息披露不全面,当事人责任不清,推卸责任,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货物以次充好等问题频频出现。这里有网上交易商和网上交易服务商的责任,也有消费者的疏忽大意问题。《指导意见》的推出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比较清晰简明的指导。为交易当事人,以及政策制定者指明了开展和促进网上交易的方向。该《指导意见》开宗明义,确定了政府推进网上交易的立场,即“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一、明确了网上交易参与各方根据《指导意见》,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也就是,交易方借助互联网来达成的交易。这些交易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也可以是个人间的,或者企业和政府间的交易。《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来达成交易,买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通常,网上交易被看作是传统交易方式在网络虚拟市场的一个延伸。因为,网上交易实际上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交易方式。例如,传统的面对面谈判成交被网上的计算机互动竞价系统所取代。交易者在传统市场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也要适用网上交易。因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所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例如,传统市场对药品交易方资格的规定,同样也适用网上交易。

  另外,针对网上交易的实现特点,《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与网上交易相关的服务提供者。一是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二是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是为网上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这主要是因为,一笔网上交易通常要涉及多方参与才能完成,除了交易双方之外,还涉及网络以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涉及提供辅助服务的各方当事人,例如身份认证服务、征信服务、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虽然,交易双方的网上交易责任并不能因为中介服务商的问题而取消或减少,然而,这些中介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为此特别指出了有关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并明确了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提醒交易各方了解这些中介服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

  二、确立了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了网上交易者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以及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这三个方面均反映了网上交易的特殊性。

  首先,网上交易仍然不能摆脱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尽管网络具有国际性,国家的法律法规仍然对网络上的交易适用。网络本身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往往被电脑网络进行了虚拟化,当事人容易产生超越法律法规制约的错误想法,而实际上,应用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交易活动相比于传统的实物市场交易行为更容易核查和追踪。交易者应该更重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网上交易是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需要遵照一定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来使用、开发和维护网上交易的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包括相应的硬件环境和软件解决方案。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技术的复杂性和安全性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极大关注。鉴于网络的快速扩散性,各方当事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在许多调查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安全问题。因此,《指导意见》提醒网上交易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第三,虽然,网上交易能够为当事人提高效率,提供最大的方便和灵活,但是网上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的最大不同就是双方互不见面。因此,彼此约束性不如传统市场。而商业交易能否维持长久,最重要的就是诚实守信。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人群的增多,网上诈骗,投机取巧,牟取不义之财的案例屡屡发生。《指导意见》强调网上交易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规范网上交易参与方的行为《指导意见》是从网上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两个方面来规范网上交易参与方的行为。现分别介绍如下:(一)网上交易方的行为规范

  第一,鉴于网上交易方通常互不见面,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并达成合同。甚至履行合同也要依靠网络来传递。特别是在缺乏信用约束机制的前提下,违约和欺诈风险非常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网上交易方应该在交易前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信息。交易各方应该向对方披露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例如,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我国的法律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达成与传统纸面合同的订立具有相同的条件和程序。交易者应该密切注意有关交易达成的各项条件,例如有效的要约合承诺。同时,也要注意合同各条款的完整性。例如,合同标的物的规定要具体,价款的支付,有关单据和凭证的交付等都要遵循法规的有关规定。《指导意见》提醒交易各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第三,鉴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指导意见》还特别提醒网上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鼓励电子签名的使用,应该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注意支付安全,根据交易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网上或网下支付方式。依法发布告,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交易各方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交易各方应该保护好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日后纠纷处理的证据。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在电子商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和辅助服务,促进交易的达成,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由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平台的交易制度能否做到对交易各方公平合理、公开公正;辅助服务能否做到安全可靠、服务规范,都与网上交易的有效达成和顺利履行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因此,《指导意见》在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上也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第一,《指导意见》明确了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首先应该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具备一定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应该建立规范的交易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网上交易各参与方披露和公示这些重要的信息,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保存。这些制度,包括如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等。

  第二,《指导意见》还就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如何维护交易秩序、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了阐述。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服务提供者还应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另外,网上支付的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帐号信息的安全。

  第三,《指导意见》还就服务提供者的运营的基本规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服务提供者要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在平台信息的监督方面,服务提供者应该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信息等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在系统安全维护方面,服务提供者应该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为促进网上交易指明方向《指导意见》不仅对于交易的参与方进行了行为规范,而且还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以及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等在推进网上交易发展方面指明了方向。这主要体现在各个社会层面应该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应该注重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包括政策、法规环境建设,探讨促进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注意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鼓励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等都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好处。鼓励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鼓励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指导意见》还鼓励企业、行业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交流;鼓励大专院校,以及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条约合示范法的研究与制定;鼓励产业界和学术界一起来研究网上交易所涉及的各种商业活动的模式和行为。以理论研究来促进网上交易的规范发展。

  总而言之,虽然《指导意见》并不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个行业的强制行为规范,但是,《指导意见》已经就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及其行为规范做出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作为对我国网上交易的指导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特别是,一般大众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以及网上交易的流程、行为规范还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下,《指导意见》有助于广大消费者正确识别交易参与方的行为规范,提高认识,防范风险。另外,网上交易各方,以及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以《指导意见》阐述的内容为鉴,规范各自的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以及教学科研机构也从中获得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指导意见》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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