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公开信用评估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估的方式。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擅自删差评也将被处以最高罚款50万,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吧!
一、擅自删差评最高可罚50万
据最新《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亲,给个五星好评,还3元红包哦!”在网上购物时,一些卖家会发表评论,一方面用“小恩惠”来诱使消费者称赞,另一方面,买“水军”来刷称赞,这样的举动会被禁止。
二、《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其他规定
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还对以下几点进行了更改:
1、微商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2、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3、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4、“双十一”快递不可无限延期,需如约交付;
5、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6、“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
7、乘坐网约车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电子支付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文章介绍了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此规定打击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也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找法网小编也提醒大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千万不要心怀侥幸心理,利用虚假交易、虚假用户评价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