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审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恶劣情节的。
《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律师社区+F,|n)vP0x?s,\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