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
(1)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与用品不在 措施范围内。
3、税收保全的程序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3)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8)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9)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