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税收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23-10-11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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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保全措施就是指有关机关对于纳税人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等行为的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等行为。
一、
什么属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
1.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可以不必等于证据。
2.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3.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 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5.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
税收保全措施需要多久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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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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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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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一般在纳税期之前执行,怎么理解?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如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延长。<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