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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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8年1月23日国税发[1998]13号各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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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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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联系冻结的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并了解案件情况,
您好,您可以向其所在平台投诉。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分钟前
您好,工商登记号码可能变更,可尝试寻找其他号码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8分钟前
您好,有权要求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信琅律师
信琅律师
27分钟前
你好,主要看是什么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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