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架车闯祸,父母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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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成年少女芳芳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莽撞之举”,不仅使坐在后座的同学兰兰命丧黄泉,也将自己的父母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芳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55%的赔偿,即28.7万余元,肇事的汽车驾驶员承担赔偿30%的责任,即14.1万余元,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少女芳芳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莽撞之举”,不仅使坐在后座的同学兰兰命丧黄泉,也将自己的父母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芳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55%的赔偿,即28.7万余元,肇事的汽车驾驶员承担赔偿30%的责任,即14.1万余元,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和1.5万元。

案情简介:


现年17岁的芳芳与兰兰是高中同学,两人是好朋友。2008年3月的一天中午,芳芳向父亲余先生借了一辆轻便摩托车,与同学兰兰一起出去,因为芳芳平时也开该辆摩托车,因此,余先生并没在意。芳芳让兰兰乘坐在摩托车后座,一路骑行。当芳芳开摩托车由西向东、前行到道路十字路口时,前方绿灯已变为红灯,因为芳芳没有看见信号灯,摩托车径直向前开去。这时恰逢李先生驾驶的轿车途经此地,摩托车正面与轿车右后侧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芳芳和兰兰都受了伤,兰兰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芳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李先生和受害人兰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已过中年的兰兰父母章先生与黎女士,为突然失去16岁的独苗女儿悲痛欲绝。为赔偿问题,章先生和黎女士多次与芳芳的父母以及轿车司机李先生协商,但均无结果。


2008年8月,章先生和黎女士把芳芳和其父亲余先生、母亲王女士以及轿车司机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芳芳父母和被告轿车司机李先生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4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芳芳的父母余先生和王女士认为,受害人兰兰与芳芳是同学关系。兰兰在明知芳芳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还乘坐摩托车,本身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轿车司机李先生认为,芳芳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在行驶中又闯红灯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对本起事故他仅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芳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主观过错性较为明显。从客观上讲,正因为被告芳芳不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才致使在驾驶过程中的操作、处置和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再加上被告芳芳遇红灯继续行驶,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轿车司机李先生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事故的发生亦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害人兰兰乘坐于不允许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上,其行为本身亦有违法性,与本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各自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受害人兰兰对损害结果承担15%的责任;被告芳芳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55%的赔偿责任,肇事的汽车驾驶员承担赔偿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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