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失效]

更新时间:2019-12-0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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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促进铁路多元经济发展,强化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铁科技教育路运输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多元经济发展,强化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铁科技教育路运输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系统多经企业。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多经企业销售收入。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销售收入挂钩办法,采取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挂钩模式。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销售收入以199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1997年多经企业实际支出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做适当调整后予以核定。

  第六条 工资含量系数的确定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销售收入工资含量系数=————————-×100%

            核定的销售收入基数

  第七条 工效挂钩考核

  未完成部下达利润计划的单位,不得提取当年新增含量工资;超额完成计划的单位,按超计划额度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挂钩工资结算

  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当年实际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工资含量系数+利润计划奖罚工资

  当年新增含量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全部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第九条 每年应从当年新增含量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条 凡违反铁道部规定,弄虚作假,采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挂钩工资者,一经查出,按部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扣回多提挂钩工资,等额扣减新增含量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企业各类用工工资均应纳入工效挂钩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企业原执行的有关工资提取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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