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足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宏观方面的主管部门。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及地、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如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培训开业审批程序、培训教学大纲等;核发“汽车驾驶学校(学习班)培训许可证”;核发汽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监督检查汽车驾驶学校(学习班)的经营情况和培训质量。
三、考机动车驾驶证要坚持儿培训后考证的原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凭汽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到公安部门报考机动车驾驶证。无汽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考试,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汽车驾驶学校和营业教练场屑有偿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要坚持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办学的原则,公安、交通部门都要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五、汽车驾驶学校和营业教练场统一由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核发汽车驾驶学校(学习班)培训许可证,工商部门凭培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现有汽车驾驶学校和营业教练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六、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教练场的各项收费标准,井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领导,交通、公安、财政、物价和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做好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