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09 0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我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区各城市的公共客运交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截止2004年底,全区拥有公共汽车7549标台,出租汽车33923辆,设市城市万人拥有公共车辆13.11标台,公交运营线路网长度2096公里,全年客运总量达到84707万人次,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城市各族人民群众出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的集聚,城市道路的发展与城市机动车辆的增长不相适应,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城市发展成果,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09年,全区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行政区域的覆盖面积(包括乡镇、团场)要达到8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乌鲁木齐要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方式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3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要。要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认真编制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特大城市乌鲁木齐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

2005年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有条件的城市要设计公共交通单行道、左转弯等优先通行线路。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站点前后30米内严禁其他车辆停泊,营运车辆场外占道停车不超过5%,确保公交车进场率在90%以上。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双向4车道以下(包括4车道)的主要交通干道上的公共汽车站点,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点的设置要科学、合理、方便,次干道、支路实行出租汽车即停即走。

要积极推行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五、制定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依法进行听证,要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可予适当的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和完善。

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全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现状,加快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要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监管体系,规范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特许经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六、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要求,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内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七、全面提高城市公交行业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城市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逐步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要加强营运安全、准点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各地要认真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强化司乘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要搞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优质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文明服务公约,随时倾听和收集乘客的意见,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出行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规范市场运作,真正把公交优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抓实、抓好。自治区将以城市"天山杯"竞赛检查考核为基础,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并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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