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K?K(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K?K(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K?K(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K?K(4)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K?K(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K?K(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K?K(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K?K(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K?K(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K?K(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