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9-12-09 2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开庭前的准备1、案件受理并移送行政庭后,应在3日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定主审法官和书记员。2、合议庭确定后,书记员应在3日内向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

  一、开庭前的准备1、案件受理并移送行政庭后,应在3日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定主审法官和书记员。

  2、合议庭确定后,书记员应在3日内向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和《授权委托书》(空白)。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若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故变更,至迟应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

  3、在《应诉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举证事项:

  (1)举证内容。要求被告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条款等;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据以证明被告不作为的有关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举证要求。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等,但在提交给法院时,须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进行编号,并注明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该证据的意图。

  限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5日。

  (3)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或清单。收到证据后,主审法官应出具收据给被告。

  5、被告提交答辩状后,书记员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经审查有关诉讼材料,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愿变更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8、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掌握案情。发现开庭前当事人必须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提交或者材料有缺陷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纠正,并将补正情况记录在案。

  9、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不得擅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有会见必要时,应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10、开庭前,合议庭不研究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请示。

  11、开庭前,一般不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而又必须调取的证据,以及其他当事人要求查清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开庭前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如需对有关证据、现场进行鉴定、勘验等,一般应在开庭前完成。

  1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具体议程。

  当事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不影响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

  13、庭前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1)了解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送达情况;

  (2)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确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或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翻译人员出庭作证;

  (4)确定争议焦点,告知各方当事人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庭审准备。

  14、原告、被告、第三人需提供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发表鉴定结论或勘验意见的,应当在开庭前书面报告会议庭。

  15、开庭前,合议庭应就开庭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

  (1)主审法官制作的庭审提纲;

  (2)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3)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开庭的时间、地点。

  16、开庭日期和地点确定后,书记员应于开庭3日前将传票或通知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并进行公告。

  二、开庭审理(一)庭审预备17、宣布开庭前,书记员应提前到庭,检查法庭设备情况、查明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引导其在指定位置就座。若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研究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决定延期开庭的,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通知执勤法警在开庭前到达法庭,做好有关工作。

  书记员在确认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宣布法庭纪律:

  (l)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必须关闭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

  18、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应统一着制式服装,戴帽。合议庭成员就座后,脱帽并放于左前方。书记员请全体人员坐下,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到庭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在休息室等候出庭等情况。

  (二)宣布开庭19、审判长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宣布开庭,并说明案件来源、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依据。

  20、宣布开庭后,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诉讼活动:

  (1)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确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2)当事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②申请回避的权利;

  ③进行辩论和最后发表综合意见的权利;

  ④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⑤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⑤判决宣告前,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

  ⑦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⑧当事人有申请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

  (4)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和实施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page]

  ②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③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④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和补充证据;

  ⑤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5)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审判长有权当庭答复的,当庭答复后,继续开庭;不能当庭答复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回避理由成立,能及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的,更换后继续开庭;不能及时更换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

  (三)法庭审查21、审判长宣布法庭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阶段包括:陈述行政争议,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综合发言。有行政赔偿请求的,可增加法庭调解阶段。

  22、陈述行政争议,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简述起诉书;

  (2)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简述答辩状。如果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可直接陈述答辩意见;

  (3)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意见。

  23、陈述行政争议后,法庭应查明下列事项:

  (1)被告叙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作出具体说明);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送达方式;

  (3)有无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4)是否属复议前置;

  (5)是否申请复议、何时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

  (6)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执行。

  24、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行政争议的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当庭就行政争议中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法庭审查的范围。

  25、围绕争议的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

  被告所举证据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取得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可一并进行。采取"一举、一质、一辩"的方式。

  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需要,必须分段进行的,可以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2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审查,应查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每一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每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

  (1)被告陈述认定的事实和举出相关的证据。被告应当陈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可靠,说明证据对事实的证明作用;

  (2)询问原告对被告认定事实以及所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的举证可以提出质证、辩论。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认定的事实不真实或者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有权提出反证;

  (3)询问被告对原告的反证是否有异议,被告也可对原告的反证进行质证、辩论;

  (4)询问第三人对被告举证、原告提出反证等是否有异议。第三人可以进行质证和反证。

  上列人员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合议庭应询问当事人对其证词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合议庭当庭适时出示,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

  (6)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逐一就事实和证据问题互相进行质证、辩论;

  (7)当事人提出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当庭或休庭后决定。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若干事实的,合议庭应引导当事人,逐一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

  27、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被告说明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举出行使该种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并宣读有关内容;

  (2)由被告举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宣读有关内容。并说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公布或被废止,其适用范围和时效如何,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一致,如有冲突,应对其效力做出说明;

  (3)由被告对照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说明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

  (4)如果是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出规范性文件,证明该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有"法定依据"和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规定等;

  (5)合议庭逐一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适用法律问题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阐述;

  (6)合议庭适度掌握辩论或阐述的进程,并可以根据情况就法律适用问题询问被告。也可以当庭询问其他当事人。

  28、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被告举出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据以说明其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过程和程序,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与之相符合;

  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证说明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举证说明该行政处罚行为是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中的何种程序作出的,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的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询问原告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被告的陈述或说明有无异议;

  由第三人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发表意见;

  合议庭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就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询问被告;

  (2)合议庭认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需要查明其他有关问题的,可以询问各方当事人。[page]

  29、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被告举出法律规定(包括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证明本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主管职权应由哪些机关或组织行使,证明被告是否有行使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2)如果是由被告委托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被告应当举出委托的法律规范依据,证明其有权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并举出委托的具体证据;

  (3)由行政机关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由联合的各有关机关提供法律规范证明其有权进行该项行政管理活动;

  (4)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

  (5)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的意见。原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反证,证明被告超越职权;

  (6)被告可以对原告的反证提出反驳,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的职权问题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30、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的,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被告举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宣读有关处罚的法律规范;

  (2)由被告举出证据证明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说明其认定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及应作怎样的处罚,并对照有关法律规范规定说明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过罚不当、畸轻畸重等显失公正的情况;

  (3)询问原告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意见,原告认为显失公正的,有权提出证据和说明理由;

  (4)询问第三人对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的意见;

  (5)合议庭可根据社会情势,同类其他案件情况等就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问题询问被告。

  3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无违法事实而随意处理的情况;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申请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以查明其是否存在申请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故意刁难不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

  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予重罚或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予轻处等情况,以查明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如态度问题等或未考虑该考虑的因素;

  由被告举证说明其执法是否符合常规,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执法反复无常,随心所欲和打击报复等情况;

  (2)询问原告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如认为被告滥用职权,有权提供证据证明;

  (3)询问第三人对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意见。

  32、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审查,按如下顺序进行:

  (1)由原告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发生了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向被告提出了申请等情况;

  (2)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并且证明应当由被告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3)询问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其作为的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被告可就其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可以提出反证;

  (4)询问被告有关法定职责履行的条件、时间、程序等,由被告举证说明对原告的申请应否履行和履行的时间等;

  (5)就被告应否作为的问题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

  33、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按如下顺序进行法庭审查:

  (1)依照本规定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或第32条的规定,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具体数额;

  (3)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数额进行质证、辩论;

  (4)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可对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质证、辩论;

  (5)当事人双方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及具体数额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34、当事人举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并宣读或说明其内容;

  (2)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提问。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

  (5)鉴定定结论应当庭宣读,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6)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庭宣读,必要时,检查人员应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35、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查明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6、下列证据无须质证并可以当庭认证(即确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1)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

  (2)没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证据;

  (4)符合自然规律,属于一般常识和公理的证据;

  (5)已为其他定案证据印证为有效证据的证据;

  (6)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7)其他可以当庭认证的证据。

  3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当事人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该证据不予采信。

  38.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与之相对抗的证据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加以确认。

  39、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无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40、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不能提出相应证据的,不变更或者撤销已认定的证据。

  41、对单一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取得的方式;

  (2)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原因;

  (3)证据的形式;

  (4)举证人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page]

  42、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正式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经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4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证据材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本等书证、物证。

  44、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5、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证据,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证据的当事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6、经过法庭审查,合议庭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进行认证。

  47、合议庭可以当庭认证,也可以休庭合议时再予以认证。

  48、合议庭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应在裁判文书中裁明。

  (四)综合发言49、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根据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的情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综合发言。

  50、综合发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51、综合发言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五)合议52、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负责。

  53、合议庭评议案件,庭长、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评议会议。

  54、合议庭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5、会议庭评议案件,根据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对未经庭审认证的证据进行认证,并确认被诉具体政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5)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6)不作为的案件应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该项职权以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事实;

  (7)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依法确定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方式、标准和具体数额等;

  (8)确定判决主文和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

  (9)确定诉讼费的负担。

  合议庭评议确定案件判决的形式。行政判决的形式有: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56、合议庭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难以认定,需要当事人补充或由人民法院自行调取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开庭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期限。

  57、下列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可以当庭宣判,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

  (l)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判决维持的案件;

  (2)终结诉讼的案件;

  (3)行政赔偿调解结案的案件;

  (4)准许撤诉的案件;

  (5)驳回起诉的案件。

  58、合议庭意见一致,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由审判长签发。但审判长认为应当由庭长、院长签发的除外。

  合议庭认为应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

  59、当庭宣判的案件,会议庭应当讨论确定判词的主要内容:裁判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的负担和上诉的有关事项。裁判的理由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全面分析认定。并告知当事人闲庭后在规定的时间领取裁判文书。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按规定提出审理报告,将案件提交庭长审查,庭长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的,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庭长仍有不同意见的,将案件提交院长审查。

  61、院长经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的,可签发裁判文书;不同意合议庭多数意见并认为需要由合议庭复议的,提交合议庭复议一次。

  62、合议庭经再次合议,不同意院长意见的,可以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3、庭长或院长认为需要听取庭务会议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召开庭务会议进行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64、主审法官负责起草裁判文书。草拟的裁判文书,应当提交合议庭成员签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六)宣判65、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66、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恢复庭审时进行宣判;决定延期宣判或定期宣判的,恢复庭审时告知案件延期宣判或定期宣判。

  67、合议庭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68、审判长宣读裁判文书至"判决(裁定)如下"时,书记员应宣布全体起立。

  (七)庭审记录69、书记员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70、合议庭成员或当事人认为庭审记录有误,并经确认后,可以要求书记员修正或补充,书记员应当予以修正或补充。

  71、庭审记录应当在休庭或闭庭后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读,也可以通知其在休庭或闭庭后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应当签名。

  三、其他规定72、对实施违反法庭纪律、妨害诉讼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律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规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page]

  73、二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参照本规定进行。

  74、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75、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9年10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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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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