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解读
更新时间:2016-11-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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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意思分解】
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
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
注意与行政处罚相比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也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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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打架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您好,关于委托人的问题,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但都有委托律师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